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延期减除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6]3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