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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退政策执行时间复函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地税发[2001]9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退政策执行时间的复函》(财税[2001]12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征收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问题报告的通知》(内政发[1997]45号)规定,“九五”期间,我区凡经批准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从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律给予3年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照顾。此文件执行到2000年12月 31日已到期,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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