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4]第28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3号 )转发各你们,请遵照执行。

    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规定后,各地应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和使用的管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