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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20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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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06]49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54号)第二条规定:"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因此,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 实施前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时,必须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否则不予受理。

    二、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14号)有关规定,《条例》实施后新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申请定点时可不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00六年八月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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