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税流[2001]29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47 | 【实施日期】 | 100102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收入的具体免税范围仍按《关于对殡葬服务收入确定营业税免税范围的通知》(沪地税一[2000]62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2001]11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