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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赣地税发[2005]9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若干意见》,支持和鼓励个人创业,省局研究决定,再一次调整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具体是:

    一、在县城、镇和农村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人的个人,按期纳税的营业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1500元和1000元统一调整到3000元。

    二、在城市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人的个人,按期纳税的营业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2000元调整到5000元。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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