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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保持现行所得税征管范围不变的紧急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明电[2001]8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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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报精神,现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改革涉及征管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在进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中,现行国税局、地税局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利息所得税)的征管范围继续保持稳定,不作变动。

    国务院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正式实施以后,各地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不论资金来源,资金规模,不论所有制性质,其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具体执行时间及操作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通知。

    二、稳定税制,加强征管,严格执行税收各项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征税。

    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严格执法,对执法随意性、税收虚假入库要组织检查,严禁混库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要加强税款入库的管理工作。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抓好组织收入工作,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保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以上问题务请立即贯彻到基层国税机关,对外不作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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