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时 效 性】 |
鲁国税函〔2007〕15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3 |
【实施日期】 |
100115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7]43号)的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销售废旧物资时利用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时,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原我省国税系统监制的“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已失去了作为扣税凭证的基本功能,现予作废,由各市在6月底前自行组织收缴清理,并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省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