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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水费附加列入农税改革统征项目的复函

【时 效 性】 湘财综函[2002]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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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衡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督促衡阳市政府将水费附加列入其农税改革统征项目的请示》(郴政[2002]86号)省政府办公厅已批转我厅。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湘府阅[1999]6号《关于解决欧阳海水库移民困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欧阳海灌区的灌溉受益面积,正常年景按设计面积的75%确定,干旱年景按70%确定。由衡阳市按每亩3公斤稻谷的标准征收水费附加,并按当年国家粮食保护价折成人民币上交省水利水电厅,省水利水电厅及时缴入省移民局财政专户,省移民局再拨付给桂阳县。如衡阳市不能及时解缴,由省水利甲厅代扣代缴。”为此,请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如衡阳市不能及时解缴,由省水利厅代扣代缴。水费附加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农村税费改革范围,但必须严格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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