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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时 效 性】 深国税办转字[2006]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处室,各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于2005年9月12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墨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6年1月27日和2006年1月30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生效,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5年11月4日以国税函〔2005〕1045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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