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国税办转字[2006]4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处室,各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于2005年9月12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墨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6年1月27日和2006年1月30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生效,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5年11月4日以国税函〔2005〕1045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