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工[1990]35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有关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财政二、三、四、五分局、农财分局:
现将财政部(90)财工字第31号《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如何处理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闲置设备变价收入的处理仍按市财政局京财工(1989)554号文件规定办理,闲置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应按规定转入更新改造基金,不得转作企业经营收入,以租赁为主要手段的企业经营性出租收入,不得转入更新改造基金。按规定转作更新改造基金的出租收入,必须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不得挪作其它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