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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同意苏州吴江区太湖北亭子港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政复〔2014〕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行政法规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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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吴江区太湖北亭子港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苏府呈〔20131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吴江区太湖北亭子港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你市要按照该方案确定的范围和功能区划,尽快组织勘界和立标工作,标明区界并向社会公告。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要求,切实加强水源地保护区建设和监管,拆除或关闭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确保水源水质安全。

附件:苏州吴江区太湖北亭子港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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