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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红色旅游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财建〔2012〕2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67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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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局)、红色旅游工作领导机构(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红色旅游可持续健康发展,规范省红色旅游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现将《浙江省红色旅游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2012年资金申请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各地发改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红色旅游建设项目进行申报,并准备相关材料。

  二、各市、县(市、区)发改、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核红色旅游建设项目,及时择优确定本地上报项目,并于910日前将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分别报送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三、2013年度省红色旅游建设引导资金的申报工作将于今年四季度另行通知。

  四、各地在《办法》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联系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红旅办。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魏成勇 0571-87058453

  省发改委社会发展处 姜 华 0571-87055989

  附件:浙江省红色旅游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820

 

浙江省红色旅游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红色旅游加快发展,逐步建立并完善红色旅游资源保护体系、精品开发体系和发展促进体系,提升红色旅游服务水平,切实发挥红色旅游在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中的作用,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11-2015年浙江省红色旅游发展规划》(浙委办﹝2011131号,以下简称《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红色旅游建设引导资金是省政府专项用于引导各地进行红色旅游建设发展的补助性资金,主要安排用于支持全省红色旅游景区、景点、资源点的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红色旅游历史遗存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章 扶持原则与内容

  第三条 省红色旅游建设引导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按照政府推动和社会效益优先的要求,重点保障纳入《规划》的红色旅游经典景区、重要景点,以及急需纳入保护范围的红色旅游资源点的保护开发建设等项目。

  (二)适度倾斜。充分发挥红色旅游政治工程、文化工程、富民工程和民心工程效应,在资金安排上适度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向革命战争时期的红色旅游景区景点倾斜,保障当地重要的红色旅游资源纳入资源保护和开发体系。

  (三)规范有序。资金补助实行项目管理,确保补助的项目规范、真实,同时红色旅游建设项目应朴素集约,力戒奢华,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各级各类红色旅游景区景点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四条 省红色旅游建设引导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如下:

  (一)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直接为红色旅游景区配套的通景公路(含景区内部的专用旅游公路)、公共服务设施、步行道、停车场、供电设施、给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旅游厕所、消防设施、展陈场馆建设等。

  (二)历史遗存保护设施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红色旅游遗址、遗迹保护修复,红色旅游纪念设施的维护,环境整治(含遗址核心保护范围内必要的拆迁),红色旅游展陈场馆的文物库房和安全技防设施建设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案

  第五条 省红色旅游建设引导资金的分配方案采取因素系数结合法。按纳入《规划》的国家级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省内重要的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一般的红色旅游景点(群)测算各市(含所辖县、市、区)红色旅游资源规模,并对各市县按二类六档进行系数换算,体现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

  第六条 按因素系数结合法确定的参照分配值如下:杭州150万元,温州540万元,嘉兴130万元,湖州170万元,绍兴100万元,金华160万元,衢州160万元,舟山80万元,台州190万元,丽水190万元,省级30万元。上述分配方案为参考数值,各年度实际分配方案将结合各地项目申报、审核和实施进展等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第七条 根据申报项目核定后的建设内容与投资规模、资源等级、项目实施进度等因素确定补助项目与补助额度,历史遗存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和当年能够完工并投入使用的项目优先安排。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每年10月底前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织各市、县(市)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请年度省红色旅游建设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必须是列入《规划》的红色旅游景区、景点的资源保护利用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他未列入《规划》、但已经宣传部门或党史部门认定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或党史教育基地等红色旅游资源的,其红色旅游项目,也可申报;

  (二)项目前期工作较好,已完成可研批复,年内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或者是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

  (三)地方配套资金基本落实。

  第十条 申请省红色旅游建设引导资金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地发改、财政部门联合申报的资金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三)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与分项投资概算表;

  (四)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意见。

  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并围绕项目申报材料、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等开展审核,提出项目补助建议方案。

  第十二条 项目补助建议方案经省红旅办报省红色旅游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在预算批准后的1个月内下达省红色旅游建设引导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红色旅游建设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省财政厅、省发改委适时对省红色旅游建设引导资金的安排使用、配套资金落实及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酌情减少项目所在地资金分配额度,情节严重的,省财政收回资金,并取消下年度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各市、县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省红色旅游建设引导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按受审计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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