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财法[2006]10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广东省储备粮食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省储备粮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省直属粮库名单(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