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2001]90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申请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报告》(残联函计财[2001]109号),要求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民政福利企业的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减征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考虑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行使一部分民政职能,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不仅直接承担了一部分残疾人福利事业,而且安置的“四残”人员超过了职工总人数的10%。因此,同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华夏出版社、华夏书画社、中国残疾人杂志社、全国残疾人用品开发供应总站经营部、中国康艺音像出版社等5家企业、事业单位,比照福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你局按照福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定,审查核实上述5个企业、事业单位安置“四残”人员是否符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例,符合条件的,可在2002年度予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