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2002]2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做好呆帐税金清理核实和滞纳金核算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清理工作如期完成。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统一要求各地计会部门在2002年4月份编制上报3月份税收会统报表时,按照清理调帐后的实有呆帐税金数编报增设报表《待清理呆帐税金明细月报表》(国税统11表)和其他相关会计统计报表。2002年1至3月份的税收会统报表编报口径不变。增设《滞纳金明细月报表》(国税会09表)从2002年1月份起编报。上报时间均为每月后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