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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晋国税流发[1994]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消费税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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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忻行税流发[1994]70号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省局曾以晋税流发[1994]71号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发[1994]462号批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区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计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规定补征消费税。

    此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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