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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发[2000]1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目前我省已有14户企业(含控股单位)经批准实行债转股(具体名单见附件),请各地国税局尽快将其纳入中央参股的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切实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二、实行债转股企业的债转股金额一经有关部门正式确定,各地国税局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号及《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等文件的规定,将税款按中央、地方所占股份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地方金库。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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