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甘国税函发[2003]32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甘肃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文件中第七条 “新办的货物运输单位的所得税”仅指由地方税务局代开运输发票时按3.3%的征收率即时征收的所得税,不涉及新办企业征管范围的问题。自开票新办运输企业的所得税均由国税部门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