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内政办字[2006]16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为逐步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保持社会稳定和建立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严格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切实维护养老保险制度的严肃性。今后,各地一律不得擅自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自行出台津贴、补贴政策。
二、各地自行出台的地方性补贴,不得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
三、各地因擅自出台地方性补贴政策,造成同一地区退休人员待遇不平衡矛盾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