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发[1998]14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不发代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关于税款的补征。从文到之日起,对各种检查查增的销项税额和查减的进项税额,应严格按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即:检查补税额=检查核实的当期全部销项税额-检查核实的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