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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邮电部、中保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重国税函[1998]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邮电部、中保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70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税局要有一名分管局长负责,落实专项检查的各项任务并切实把好关,要把监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二、严格审核批复。专项检查批复表草表要报送市局审核(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所属区市县局分别报送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税局审核),经市局审核后,各区(市)县局再以正式检查批复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处理通知书一并送达企业执行。

    三、专项检查于6月20日以前结束。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和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在6月30日以前送达市局。总结应重点反映通过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市局将对专项检查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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