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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 效 性】 交水发〔2012〕5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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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有关单位,有关港口企业,有关设计、科研单位:

 

“十二五”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及部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相关要求,按照部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不断深化港口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根据港口节能减排工作的整体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低碳绿色长效机制,确保《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确定总体目标的实现

 

根据《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十二五”水运节能减排总体推进实施方案》的实施情况,“十二五”期末,与2005年相比,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8%,单位吞吐量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10%

 

(一)完成港口节能减排任务,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最根本的是要建立起低碳绿色港口发展长效机制。一是必须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企业主体与科研院所提供技术支撑相结合、存量挖潜与源头控制相结合、技术创新与试点应用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二是因地制宜,根据各港的特点找准切入点、优化港口用能结构、实施能效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三是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应用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只有建立起低碳绿色港口发展长效机制,才能实现港口可持续发展,确保“十二五”期港口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二、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应用力度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提高港口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比例。优先采用电能或其它清洁能源作为动力源的工艺技术和装卸搬运设备,使码头装卸工艺系统各环节能力匹配,提高装卸效率、降低能耗。加快港口技术改造,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低效率的老旧设备。

 

(二)继续深化港口装卸机械“油改电”。完成现有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RTG)“油改电”和部分杂货码头轮胎式起重机的“油改电”工作。新建、改扩建集装箱码头使用电动RTGERTG)或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RMG);杂货码头鼓励使用电动轮胎式起重机。鼓励使用全电力驱动的装卸机械和水平运输工具。

 

(三)推进码头船舶岸电技术的应用。在邮轮、集装箱、散货等主要客、货运码头应配套建设码头船舶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空间和容量,鼓励各类码头应用码头船舶岸电技术。

 

(四)鼓励、支持试点采用LNG(液化天然气)清洁能源驱动港作船舶、港作车辆及其它流动机械。。

 

(五)鼓励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为港口提供照明、生产、生活用能等服务。

 

(六)鼓励采用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为港口提供制冷、供暖等服务。

 

三、积极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和经验

 

积极应用成熟节能减排技术、大力推广先进节能操作法,优化组织流程、提高作业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七)减少电能损耗。大型专业化码头应推广变频调速、自动化系统控制技术;鼓励新建干散货码头应用带式输送机节能减排新技术;散货码头改造宜采用带式输送机系统节能控制技术。选用节能型变压器减少电能在传输过程中的消耗,充分利用港口装卸过程中产生的回馈能,减少能源浪费。新建港区或在老港区电网改造时,应与供电部门协调,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治理高次谐波,减少高次谐波产生的附加损耗,提高港区电网供电质量。积极推广低碳绿色照明工程,科学、合理控制照明照度。使用LED(发光二极管)等节能灯具,采用分段、分时控制照明亮度、调整功率、无功补偿、高精度稳压等方式降低电能消耗、延长灯具使用寿命。

 

(八)提高作业效率。积极组织开展码头装卸生产组织优化研究,新码头建设和老港区的功能调整,要逐步实现管控一体化。优化港区布局和码头设计时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使生产调度、运输组织更为合理,使工艺流程更为先进,提高设备运行效率。推广港口智能调度系统和办公无纸化作业。

 

(九)继续总结并推广应用先进的港口生产作业节能操作方法。从源头树立港口作业人员节能驾驶操作意识,加大港口节能操作培训。

 

四、加大先进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力度

 

及时引进、消化与吸收国内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成果,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节能减排技术,提升港口企业核心竞争力。

 

(十)开展干散货码头堆场防风防尘成套技术的研究、应用与推广工作,从而达到节水、减少扬尘、改善港区空气质量的目的。

 

(十一)液体散货码头宜采用油气回收技术,对于油气码头及码头加油站点,鼓励采用先进的油气回收技术和装置。

 

(十二)继续加强港口含油、含煤污水和危险化学品污水集成处理技术的开发、应用与推广工作。

 

(十三)新港区建设和老港区改造中,继续推进雨污水收集与处理,并回用于绿化、洗车、道路喷洒、工业冷却、生活杂用水及港区特有的散杂货码头喷淋、洗舱等;在港口推广使用节水、环保器具,节约水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十四)开展停靠LNG动力船舶的码头布点方案、码头平面布置方案等相关技术的研究。

 

(十五)加大节能减排新设备在港口运输系统应用的研究。在煤炭码头开展底开门车技术应用、连续式卸船机的适用性研究。

 

(十六)开展节能减排监测检测技术研究。继续完善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考核等基础研究工作。

 

(十七)提倡采用低碳绿色节能技术,鼓励电能回馈、储能回用等节能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十八)开展港口水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的创新研发。鼓励中水、海水淡化水、微咸水、雨水处理回用等有关技术的应用。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建设

 

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企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建设低碳绿色港口的总要求,因地制宜切实做好港口节能减排工作。

 

(十九)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机制,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要研究相应的工作机制,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认真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建立港口节能减排长效机制,推行节能减排工作的绩效考核制度。

 

(二十)以建设低碳绿色港口体系为目标,建立低碳绿色发展长效机制,实现港口可持续发展。

 

(二十一)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施港口能效管理制度。建立能效管理体系,将能效管理纳入各个企业整体的结构化的管理体系予以实施,实现对能效全过程的控制与管理。

 

(二十二)完善深化节能减排计量管理和统计制度。要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等现代化手段,加强节能计量和统计工作,实现能耗精准计量,以衡量节能重点,准确掌握能源消耗情况。

 

(二十三)健全节能减排监督管理体系。要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监测、监察制度,实现港口能耗在线实时监测,加大行业内重点耗能设备和运输装备的抽查检测力度,对达不到能耗限值指标的设备要坚决淘汰。

 

(二十四)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企业要建立节能减排工作激励机制。认真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总结,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二十五)加强节能减排文化和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港口节能减排与低碳科普行动。开展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加强国内外节能技术的经验交流与合作,加强国内港口企业之间、企业和科研单位之间节能减排经验、技术、操作法的交流。开展示范推广节能减排技术与经验的基础工作,建立试点和推广机制。不定期举办节能减排技术现场交流会,学习交流节能减排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及时发布和推介节能减排新技术、新经验和新方法。

 

此外,要积极争取国家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支持,发挥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推进港口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和应用。在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重点行业的节能技术和工艺改造、重大节能技术试点示范项目、港口智能化运营管理以及节能减排统计监督考核体系建设等方面争取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本意见自201211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20071220日发布的《关于港口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07747号)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201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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