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地税发[2005]16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 005]1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按规定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并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定期定额户,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核定定额进行比对的最长期限,由各直属局在总局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