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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5]3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消费税
【法规层次】 102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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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啤酒汉中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汉斯果啤”有关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4〕2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向中国酿酒协会啤酒分会了解,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主要成份为啤酒和果汁。尽管果啤在口味和成份上与普通啤酒有所区别,但无论是从产品名称,还是从产品含啤酒的本质上看,果啤均属于啤酒,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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