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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涉外财产保险条款索赔时效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保监办复〔200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保监办复〔20038

南昌保监办:

你办《关于对部分涉外财产保险条款索赔时效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赣字[2002]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涉外保险合同中的海上保险合同,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二、关于涉外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三、关于保险条款的变更和重新备案,应按照保监会有关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此复

OO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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