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2004] 3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2004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湘财库[2003]2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请示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地税系统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货物类
市州局:单项金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2万元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
县市局:单项金额在 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1万元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服务。
(二)工程类
市州局: 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县市局: 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市州局: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1万元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服务。
县市局: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1万元但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服务。
以上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单项金额以预算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