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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公告

【时 效 性】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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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穗价[2014]15号)精神,现就我市堤围防护费调整征收标准公布如下:

一、从2014年2月1日起,堤围防护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均按0.5‰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25‰计征。

(三)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15‰计征。

(四)外资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45‰计征。

(五)对单个企业年度征收额按500万元定额封顶。

二、收费标准调整后,对以半年为征收周期的企业,上半年堤围防护费统一按新标准执行。

三、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和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免征堤围防护费。

四、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30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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