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扣留侵权商标商品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工商标字[1993]第24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扣留侵权商标商品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商广〔1993〕第5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封存或者收缴侵权商标标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商标案件中,为了切实做到“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有权责令侵权人封存侵权商品;如果侵权人拒不封存甚至转移侵权商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封存侵权商品。这是执法过程中采取的必要措施,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