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预〔2005〕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