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公告2014年第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再调查期间,原反倾销案申请人代表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提出撤销原反倾销措施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没有必要维持原反倾销措施。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五十七条和《执行世贸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自
对本案裁决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