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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9号,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时 效 性】 公告2014年第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20141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执行世贸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1号公告,开始再调查执行中国-对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措施争端案的专家组报告。

再调查期间,原反倾销案申请人代表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提出撤销原反倾销措施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没有必要维持原反倾销措施。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五十七条和《执行世贸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自2014219起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21910

对本案裁决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14219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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