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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因公电子护照收费标准的复函

【时 效 性】 赣发改收费字【2012】20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66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调整因公电子护照收费标准等事项的函》(赣外侨函[2012]4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鉴于电子护照制作工艺难度加大,制作成本大幅提高,核定因公电子护照收费标准为每本200元,护照的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申请护照者要求加急办理的,在第一个工作日内取护照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取护照的,每本加收25元加急费。

三、对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持该批文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方可执行。上述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缴入省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财政厅

201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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