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助用油量核定和农村老旧渡船更新统计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厅水字〔2014〕3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助用油量核定和农村老旧渡船更新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海、中外运长航集团:

为做好2014年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助用油量核定和农村老旧渡船更新情况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2013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助用油量核定工作。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应按照财政部和我部联合印发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要求,对本辖区或本单位2013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船舶有关情况以及分品种补助用油量进行统计核定,并对与上年相比补助用油量发生变化的情况作出说明。为了解高速客船承担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的用油情况,请参照《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表格格式和有关要求,单独测算本地区2013年承担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的高速客船的用油量。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应将汇总表、有关说明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情况,于2014315日前送部水运局。

(二)20122013年度农村老旧渡船更新情况统计工作。

经国务院同意,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奖励工作延续到2015年底。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121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十二五期内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3362号)要求,对本地区20122013年度(201211日至20131231日)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完成情况和资金申请情况进行统计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表、有关说明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情况,于20143月底前报送部水运局。

二、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中央航运企业应认真负责地做好以上工作,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文件,务必严格审核,按时上报材料,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在核定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助用油量时应防止将不符合条件的船舶列入补助范围。农村水路客运船舶一般不使用汽油作燃料,若上报汽油补助时,应认真核实并说明理由。

在统计农村老旧渡船更新情况时应认真审核船龄,确保老旧渡船已经按规定拆解,新船需按各省公布的标准船型完成建造并检验合格。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4217

 

 

 

 

抄送:各有关省、自治区港航(航运、航务、运输)管理局(处),部财务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部海事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4年2月17日印发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