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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无线电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财税字[2000]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关部门询问无线电管理部门委托电信部门收取的“无线电管理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并请示财政部同意,现明确如下:

    “无线电管理费”是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的收费项目,并已纳人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以财税字[1997]117号文件将“无线电管理费”列入《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明确“无线电管理费”为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因此,无线电管理部门委托电信部门收取的“无线电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在此之前,实际执行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自文到之日起一律按本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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