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1]16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