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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税流[2001]50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1]16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十一月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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