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93]京林林政字第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林业(农林)局、市级有林部门、市林业局直属国营林场、苗圃: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文件的通知》中“征、占用林地(包括临时占用林地),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整地、造林、管护营林生产全过程所需费用计算”的规定,经研究,我市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