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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

【时 效 性】 新财法税字[2001]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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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了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111日至200212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二、从20031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46日财税〔200150号通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59日新财法税字〔200115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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