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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南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企业重组中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5]117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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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南南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转让股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05〕144号)文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海南南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属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上述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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