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2005]117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南南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转让股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05〕144号)文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海南南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属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上述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