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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地税法[2002]3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于2002年3月25日在马斯喀特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2002年5月20日和2002年6月20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2002年7月20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0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中的税收。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2年4月5日以国税函[2002]275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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