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赣国税函[2006]26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江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期,个别省市不仅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甚至有极少数税务机关挪用发票保证金,造成了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只有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省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时,才可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根据领购发票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各级国税机关要从依法行政、自觉维护国税形象的高度,严格按照总局、省局有关规定收取、管理、支付使用发票保证金。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