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东地税发[2003]19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东莞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石油公司)属中央企业,近年来,陆续以全资收购或租赁经营的形式承接了117家原来的一些地方加油站(名单见附件),其中有部分油站已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其余部分正在办理中。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具有纳税主体资格,对承包人、承租人应依法纳入税收管理。因此,对东莞石油公司全资、租赁形式经营油站的生产经营所得应以承包人、承租人为纳税人。
从2003年开始,东莞石油公司将所承接的这部分加油站的核算方式由原来的独立核算单位改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东莞石油公司统一配送成品油、统一核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上述分支机构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生产经营所得以东莞石油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由于东莞石油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中央收入且由国税局征管。市局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东莞石油分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以全资或租赁方式经营的加油站)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由东莞石油公司汇总向国税局缴纳。但对各分支机构已申报尚未入库的所属期为2002年的企业所得税应在所属辖区的地税分局缴纳。请各分局尽快将名单内的加油站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入库,入库时预算级次为中央固定收入,不能采用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操作办法市局将另行通知。石油公司下属加油站的城建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仍遵照东地税政便函[2003]10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中石化东莞分公司加油站汇总表(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