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地税发[2001]13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十三家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文件精神,现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身份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
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企业营业税免税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准;企业所得税免税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管理的权限审批。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每一位军队转业干部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各县(市)地税局应将各自审批的免税金额和情况,每年汇总一次,并按《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办法》中有关减免情况统计表上报时间的规定,将情况上报给上级地税机关。
五、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