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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地税发[1999]3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按文件要求对证券公司支付的交易手续费进行一次清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请依照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9月20日    国税函[1999]62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证券交易所付给大户股民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目前,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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