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东地税函[2003]6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3]51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文件第“一”点规定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缴费人,由缴费人按要求填报《堤围防护费减免审批表》并附上税务部门批准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审批文书,经缴费人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核准后准予免征堤围防护费。对符合免征堤围费的经营收入,已征收入库的,经缴费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核准后可办理抵减或退库。
二、文件中第“四”点规定的减征优惠规定与东地税发[2003]161号《转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相抵触的,按东地税发[2003]161号文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