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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东地税函[2003]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3]51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文件第“一”点规定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缴费人,由缴费人按要求填报《堤围防护费减免审批表》并附上税务部门批准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审批文书,经缴费人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核准后准予免征堤围防护费。对符合免征堤围费的经营收入,已征收入库的,经缴费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核准后可办理抵减或退库。

    二、文件中第“四”点规定的减征优惠规定与东地税发[2003]161号《转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相抵触的,按东地税发[2003]161号文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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