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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山边贸烟车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时 效 性】 云国税函[2002]19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消费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保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减精春城和金沙江牌号卷烟计税价格的请示》(保国税发[2001]267号)收悉,同意精春城和金沙江两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暂确定为:精春城1210元/箱、金沙江1430元/箱。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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