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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财税[2001]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1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广西实际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区对“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以建设主管部门对纳税人报建立项的认定为依据;凡未被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为“别墅、度假村”的,即为“其他商品住房”。对其定性与实际明显不符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难以确定征免契税、营业税的,分别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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