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地税发[2001]16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计算机专用缴款书》更名为《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计算机专用完税凭证》。该凭证是用于纳税人通过电子报税、委托银行代收税款方式缴纳税款、费用、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后从银行取得的完税凭证,一式三联,各联用途仍按《关于启用计算机专用缴款书的通知》(鲁地税发[2000]79号)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计算机专用完税凭证》从2002年1月1日起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