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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工商发[1999]22号请示的答复

【时 效 性】 工商发[1999]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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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工商发[199922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46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贩运粮食行为能否用〈粮食收购条例〉实施处罚的请示》(重工商发[199922)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非法贩运粮食的行为,可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并根据该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即依据国 务院国发(1998)35号文件予以认定,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处罚。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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