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流[2000]3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16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和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 件的部分,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3 4号)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