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地税发[2002]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